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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

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。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。成立业主委员会后 ,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。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、内容送达每位业主。

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,一般设1015人 ,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 ,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 ,最多不得多于20人 ,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、副主任 、秘书各1人 。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(建设局)、区国土房管局、区规划局、区环卫局 、街道办、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。

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,确定组织机构,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。

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,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,每届期满前两个月,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,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。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。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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