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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有偿有限期”遭遇物业税

随着住宅用地七十年使用权限的缩减,我们的房子到底是增值了 ,还是贬值了?

    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 我的一位朋友欲在北京市区买一套公寓 ,签合同时发现 ,这套不太新的房子 ,已折失不少年的土地使用权。“按理说,它应该更便宜才对。”我的朋友心生不解,“可价格不降反升 !”

    此番心理落差与当下的土地制度相关。1982年宪法规定“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”,终结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官有与民有并存的混和土地所有制 。1988年,宪法修正案规定“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” 。1990年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:居住用地七十年 ;工业用地五十年 ;教育、科技 、文化、卫生 、体育用地五十年;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四十年 ;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。

    这样 ,中国的购房者买到的是两样东西 ,一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,二是附生于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。它们均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,但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缩减——前者因建筑材料的老化而折旧,这是自然规律;后者因出让年限的到来而归零,这是制度使然 。

    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,因为物业税可能开征的消息传来,在上述计价规则下,物业税的税基——不动产的市值该如何计算 ?

    收缴物业税的理由是,不动产的价值积淀着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,公共服务越充足 ,不动产的价值就越高 ,不动产所有者理应为此付费。所以,以市值为税基 、按固定税率缴纳物业税,是不动产所有者购买公共服务、分享其外溢价值的公平方式。

    但是,从欧美舶来的这套理论 ,如何与中国的土地制度对接 ?必须理解 ,真正积淀着公共服务价值的,不是日益老化的房子,也不是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,而是永久性的土地产权。在中国内地城市 ,永久性土地产权的所有者是国家 ,我们却很难让国家向自己缴税——实无这个必要,人类也没有这个经验。

    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见于《诗经》 ,它所反映的西周土地国有制,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废井田、开阡陌、民得买卖 ,寿终正寝。土地的私有伴随着土地的税收 。据史家考证,为城郭设立的不动产税——城郭之赋 ,确立当在五代时期 ,至宋代,它成为国家财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。彼时 ,已从传统的田赋中独立出来的城郭之赋,按照房产坐落地段的冲要、闲慢 、出赁时所得房租钱多少等因素,确定不同等级计征宅税 ,与物业税按市值计征的原理相似 。

    宋亡元兴之后 ,城郭之赋未见记载。及至民国 ,北洋政府内务部总长兼京都市政公所首任督办朱启钤,徒叹京师内外城私产“仅有间架之数而无地亩之数,故关于土地之登记估价纳税等等皆无从举办”。情况在1940年代发生变化,国民政府在土地测量、土地登记的基础上 ,照估定地价按年征收地价税。新中国成立后,政府对城市不动产重新登记,发放房地产所有证,1951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,按房地产的区位条件、交易价格等,确定标准房价、标准地价 、标准房地价,每年定期按固定税率征收。

    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 ,统一的城市不动产税不复存在——城市房地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,并于2009年停止征收;1986年开征的房产税 ,征收范围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;1988年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,是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 ,但税负偏低 。

    取而代之的是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。在其框架之下,政府对公共服务投入的回收,只能通过土地出让环节一次性完成,“土地财政”弊病迭出。2007年物权法规定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”,暗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不再是有限期的产权,似为物业税的开征清除了技术障碍。但是 ,何为“自动续期” ,并无明确解释 。

    对阶段性土地产权的回避,使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计价规则,除了制度性折旧的正规则 ,还多出一个投资增值的潜规则。现在,谁都在拿潜规则说事,就连国家统计局也称购房属于投资行为,故不将房价纳入消费物价指数(CPI)范围。但中国的购房者买到的是一个日益折旧的产品 ,怎能被视为投资呢?

    我的那位朋友 ,就被这正规则与潜规则搅得心烦意乱。他终还是按“市值”付了款 ,向潜规则低了头——这不是一个由正规则统治的市场 ,至少在当下。

    也许 ,再过二三十年 ,随着土地使用年限的逼近,正规则就要显灵了。“管它的呢,以后再说吧 ,”和大多数购房者一样,我的朋友把这只“皮球”踢给了不可预知的未来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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